遠離洗錢犯罪宣傳系列之三 ——反洗錢的范圍與監督管理
一、反洗錢的范圍
《反洗錢法》主要規范的是預防洗錢活動,目的是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在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可分為刑事和行政兩個方面的內容。對洗錢活動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追究洗錢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是以客戶識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以及記錄保存等制度為核心內容,通過反洗錢資金監測實現其目標。反洗錢法著力于建立我國反洗錢預防、監控法律制度,屬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疇。因此,本法所稱的“反洗錢”僅限于對洗錢活動的預防。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實施預防洗錢活動的行為主體既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也包括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預防洗錢活動的對象為“洗錢活動”,即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預防洗錢活動的內容,既包括反洗錢義務主體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根據本法建立并實施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進行的監督管理、調查和國際合作。
另外,通過反洗錢機制發現并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已成為各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為了加強對恐怖主義活動的預防監控,反洗錢法在附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適用反洗錢法。
二、反洗錢監督管理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反洗錢法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確立了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機制的模式為:確立一個部門為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國家的反洗錢行政事務,其他部門、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全面提高洗錢預防和監控能力。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并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在反洗錢的具體監管職責分工上,反洗錢法注意與現行有關法律和做法相銜接,第八條對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國家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同時反洗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另外,為監控攜帶大額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出入境進行洗錢的行為,反洗錢法第十二條對有關部門的義務作了特別規定,海關應當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胡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