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洗錢犯罪宣傳系列之四
發布時間:2018-09-21     作者:     文章來源:   分享到:
遠離洗錢犯罪宣傳系列之四
——反洗錢的發展歷程(國際)
反洗錢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現在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里。該公約把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的來源,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騎警和美國海關在加拿大溫哥華共同主辦召開了"太平洋周邊地區打擊反洗錢及金融犯罪會議"。該次會議對于什么是反洗錢這一問題,表現出以下趨向,即把反洗錢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來源不斷擴大,并且從把犯罪收益洗為合法收入這一模式擴大到: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變為某人在賭場的資金(即所謂白錢洗黑)。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以達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錢本身就成為犯罪過程)。3.把非法收入通過洗錢合法化,如企業把偷漏稅款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即所謂黑錢洗白)。
盡管對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各國和國際組織在對洗錢活動本質的理解上基本達成了共識,即洗錢是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綜合來看,洗錢作為一種犯罪,是指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一種活動和過程。作為一項罪名,洗錢罪是對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樣犯罪活動的總稱。通常犯罪收益被稱為"臟錢"、"黑錢",所以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形象地稱為"洗錢"。而"反洗錢"則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胡媛)